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安全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基本安全条件,适用于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的经营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24426 烟花爆竹 标志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21146 个体防护装备 职业鞋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专店销售——在商品经营场所内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专柜销售——在商品经营场所内,划定区域,专门用于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 种类与危险等级 4.1 种类与限量 4.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限经营和存放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4.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宜专店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专店销售时,应专柜销售。 4.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应小于10m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药量不应超过200kg,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数量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S(m2) | 10 | 10<S≤20 | 20<S≤40 | 40<S≤60 | 60<S≤80 | >80 | 大允许存放产品药量(kg) | 40 | 70 | 110 | 150 | 170 | 200 | 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 30 | 50 | 80 | 100 | 120 | 140 |
注:应同时满足大允许存放产品药量及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4.2危险等级划分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危险等级为1.3级。 当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较小,且烟花爆竹燃烧、爆炸不足以引起其他场所火灾、爆炸时,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可按照GB50016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5 选址及外部距离 5.1 选址 5.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灾害的地方,不应布置在地势低洼易受水淹的地方。 5.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大中型商场及超市、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5.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4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2 外部距离 5.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小允许距离应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所在房间外墙或界墙算起。 5.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部小允许距离(m) 
6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宜单建,当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布置在地面单层建筑物内或地面多层建筑物的一层; (2)不宜与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当两者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两者所在房间之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部小允许距离要求; (3)当布置在“Π”字形建筑物两平行边上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另一条平行边上房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部小允许距离要求。 6.1.2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50m范围内不应燃放(或试放)烟花爆竹。 6.2 相邻布置 6.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严禁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2.2 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其上层正上方不应布置为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上层之间不应有楼梯、洞口等,其相邻两层之间楼板等防火、防烟条件应满足GB50016相关规定。 6.2.3 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外附近摆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3 内部平面布置 6.3.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平面布置,应利于安全经营,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3.2 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应隔离。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专柜销售场所。 7 建筑与结构 7.1 一般要求 7.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为独立的建筑物或所在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7.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7.2 结构选型和构造 7.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7.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当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7.2.3 用于顾客进出或烟花爆竹搬运的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宽不宜小于1.5m,不应小于1.2m。 7.3 安全疏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8 消防 8.1 一般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不应有明火,不应通过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 8.2 灭火器配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按照GB50140规定配备至少两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9 电气 9.1 室外线路 禁止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9.2 室内电气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当采用非防爆型电气、照明及线路时,应远离烟花爆竹存放场所,不应使用白炽灯,其线路不应有明接头,防止由于电气火花引起烟花爆竹的燃烧、爆炸。 10 防静电 装卸、搬运、拆箱及销售烟花爆竹人员着装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11 视频监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能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实施全覆盖,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7天。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要求。 12 零售经营行为 12.1 一般要求 12.1.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柜销售时,不应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店销售,与烟花爆竹禁忌配伍的其他商品的同店销售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12.1.2 烟花爆竹拆箱工具应采用不发火材质制作。 12.1.3 烟花爆竹包装破损或有药粉撒落时,应立即处理。 12.2 产品存放 12.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12.2.2 整箱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货柜内时,箱体两侧及上部与货柜隔板间距不宜小于5cm。 12.2.3 拆箱后的零星烟花爆竹产品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应放置在不发火板面上。 12.2.4 烟花爆竹产品与采暖设施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0cm的安全距离。 12.3 安全标志 应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烟花爆竹定量及禁止烟火标志牌。 13 安全管理 13.1 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销售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 13.2 安全管理制度 13.2.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烟花爆竹采购、储存和销售的管理。 13.2.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装卸的操作。 13.2.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安全管理记录,至少包括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和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记录,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应妥善保管。 13.3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13.4 其他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负责按要求向顾客提供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安全注意事项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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